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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医保发[2020]22号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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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41:12 |
| 信息简介: | 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具体减半征收的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