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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金医保发[2020]32号 金昌市医疗保障局 金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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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41:07 |
| 信息简介: | 缓征期满补缴:缓征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即2020年6月,实施缓征的企业要一次性补缴缓征期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