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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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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39:46 |
| 信息简介: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