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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9]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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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37:36 |
| 信息简介: |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