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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9]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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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34:32
信息简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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