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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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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33:20 |
| 信息简介: |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