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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预[2009]34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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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32:47
信息简介: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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