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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2009]4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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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32:06
信息简介: 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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