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财税[2009]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财税[2009]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32:00 |
| 信息简介: |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