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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9]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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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30:41
信息简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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