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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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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30:04
信息简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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