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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9]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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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29:48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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