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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总工办发[2009]3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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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29:31
信息简介: 补贴、补助等按财政部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后,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每月新调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请各级工会遵照《工会法》和《通知》精神,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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