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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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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29:15
信息简介: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向该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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