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函[2009]7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国税函[2009]7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28:54 |
| 信息简介: |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