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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7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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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21:27:20
信息简介: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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