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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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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26:58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