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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财税[2016]115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区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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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7:31:44
信息简介: 我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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