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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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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31:35 |
| 信息简介: | 稽查部门根据稽查选案程序筛选确定纳税人,除按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在选案后及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办理清税申报核准的,稽查部门未做出稽查结论的,不得办理清税申报核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