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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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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31:25 |
| 信息简介: |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且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以土地、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