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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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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31:23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500万元(含)的,由盟市(含计划单列市)级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