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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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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31:18 |
| 信息简介: | 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