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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政发[2017]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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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31:18 |
| 信息简介: | 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制定,但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权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