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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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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31:10 |
| 信息简介: |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