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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财税[2017]201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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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30:58 |
| 信息简介: | 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