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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财税[2018]33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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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30:50 |
| 信息简介: | 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如由地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自治区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