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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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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29:35 |
| 信息简介: | 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