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内财税[2019]227号 关于明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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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财税[2019]227号 关于明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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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29:35 |
| 信息简介: | 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40%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