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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人社发[2019]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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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7:29:17
信息简介: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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