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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政策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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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28:44 |
| 信息简介: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