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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鄂医保发[2020]23号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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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28:44 |
| 信息简介: |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核准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