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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税函[2021]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4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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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26:55 |
| 信息简介: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我区现行减除标准为30%,已经为法定上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