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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财税[2021]39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内财税[2019]22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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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26:44 |
| 信息简介: |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优惠政策计算企业所得税后,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40%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