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内财税规[20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内财税规[20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内财税规[20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26:25 |
| 信息简介: | 将第十条修改为:“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