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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财税规[20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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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7:26:25
信息简介: 将第十条修改为:“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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