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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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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25:52 |
| 信息简介: | 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行政范围内的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住宅1%、非住宅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