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25:43 |
| 信息简介: |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中,2022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2023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