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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税函[2021]5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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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7:25:14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总、分机构除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外,其他收入均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其他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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