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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人社发[2022]75号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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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12:44 |
| 信息简介: |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办理缓缴的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方式可采取分期或逐月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