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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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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7:08:12
信息简介: 财税〔2017〕90号文件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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