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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乌海政办发[2023]32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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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07:44 |
| 信息简介: |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