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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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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07:43 |
| 信息简介: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