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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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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06:40 |
| 信息简介: |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或到当地残联就业服务窗口认证残疾职工人数,审核人员需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并将年审结果发送至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