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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人社办发[2024]19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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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06:04 |
| 信息简介: |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十年且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或者夫妻双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八执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