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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内人社发[2026]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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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7:04:55 |
| 信息简介: | 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缴费基准额。试行期间,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的缴费基准额分别按照每单0.01元、0.07/0.25元、0.18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