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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市监议[2020]67号 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3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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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7:02:21
信息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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