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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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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56:58
信息简介: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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