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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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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49:35
信息简介: 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同时,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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