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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税流发[1994]37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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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9:22 |
| 信息简介: | 各地接文后应对中央铁路运营业务与铁路工副业及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进行一次清理,《通知》第一条规定列为运营业务范围的收入由铁道部汇总缴纳外,对铁道部各直属铁路同的非运营业务即工付业(参见附表)取得的收入应在机构所在地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