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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税进发[1994]34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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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9:18 |
| 信息简介: | 对来自广东深圳、潮洲、汕头地区的服装,并在文锦渡、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要严格审核并在对方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回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能退税,不得采取边退税边调查的方式;退税资料有疑点的要先调查,未经调查一律不得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