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晋国税流发[1994]1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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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流发[1994]1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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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9:17 |
| 信息简介: | 对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出库的储备棉应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即94年5月1日以前出库的部分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94年5月1日以后出库的部分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